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黑水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三届十二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黑水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促进惩防体系建设,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集中收付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1〕207号)等相关管理办法,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县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预算单位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预算单位在具有发卡资格,且与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即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大平台”系统)联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金融机构)。
第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享受发卡行和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五条 公务卡的消费信息、还款信息通过预算单位与发卡行联网的方式进行传输。
第六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等业务,通过发卡行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公务卡消费后的还款业务,通过“大平台”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办理。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按“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审核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预算单位不对公务卡的开立提供担保。未经预算单位正式公文确认,发卡金融机构不得与单位职工私签协议、开立公务卡。单位职工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发卡金融机构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金融机构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到相关系统中。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金融机构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发卡金融机构为职工申办公务卡。调入职工所持原单位公务卡与本单位发卡金融机构不一致的,应改用本单位发卡金融机构的公务卡。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金融机构协商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到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各预算单位公务卡办卡实行全员覆盖,单位职工公务卡申领成功后应在一个月内激活。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职工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发卡金融机构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黑水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黑财〔2013〕229号)制度,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者转账方式结算,凡使用现金结算,财务一律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并由财务部门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进行注明)。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应自觉使用公务卡结算,做到应刷尽刷,逐步提高公务卡结算报销比例。
第十七条 县级各预算单位要加强现金支付管理,减少现金支付比例,降低资金支付风险。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进行公务支出消费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受理金融机构卡能力的商户。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款的,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应按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所需要借款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上,对持卡人在不具备用卡条件的地方执行公务等情形,可预借现金。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部门、职工与银行对账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公务卡消费报帐都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付子系统进行结算。单位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财务人员应当将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凭证等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支付: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打印纸质“还款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在“大平台”系统中开具支付令,填写报销金额、资金性质、预算科目、支出类型、用途等明细信息,并送交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
(三)金融机构在收到还款资金后,根据预算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还款明细表”,及时分解到公务卡账户,并将还款结果反馈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办妥还款手续,避免罚息。
第二十九条 因公务卡挂失等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并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条 因退货等原因需要将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供应商将资金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退款归还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对于退回到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票处理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阿坝州财政局关于启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阿州财库〔2009〕15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管理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实施的信息传递,考核发卡行公务卡代理业务。
(三)对各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县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金库黑水县支库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县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协调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配合,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金融机构,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第三十七条 发卡金融机构主要职责:
(一)开发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向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还款账户,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及时、准确地向县级“大平台”系统传输公务卡的各项消费信息,并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
(四)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五)不得泄漏所发公务卡的各种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办理公务所需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六章 公务卡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定期报表制度
各预算单位在每季度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黑水县公务卡制度改革考核评价统计表》(见下表)。
黑水县公务卡制度改革考核评价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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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 | |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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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已办卡人数 | 已激活公务卡张数 | 使用公务卡消费报帐人数 | 大平台中商品服务支出金额 | 大平台中公务卡报销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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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立公务卡执行激励约束机制。
(一)季度书面通报。由县财政局按季度对全县各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对未使用公务卡的单位以及公务卡支付占比过低的单位在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书面报送情况说明。
(二)实施约谈制度。年内有2次及以上被通报的单位,将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预算单位财务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激励约束考核。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县财政局根据公务卡运行管理的季度、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排名。对排名前3位的预算单位报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获得表扬的预算单位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预算单位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县财政局可根据公务卡改革推进情况,适时调整通报频率。
第四十一条 激励约束考核指标
激励约束考核指标分为、公务卡刷卡消费结算报销率、公务卡消费报帐增长率。
(一)公务卡刷卡消费结算报销率=通过大平台系统公务卡模块报账的适时累计金额/(截止考核期预算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累计金额-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100(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该项指标权重60%;
(二)公务卡消费报帐增长率=(当年公务卡消费报帐金额-上年同期公务卡消费报帐金额)/上年同期公务卡消费报帐金额×100,该项指标权重40%;
第四十二条 激励约束考核评分办法
(一)单项排名。激励约束考核指标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二)单项得分。单位指标排名第1位的计100分,排序每靠后一位减0.5分。如排名出现并列情况,后续单位仍按照自然顺序排名计分。公务卡消费报帐增长率为负时计0分。
(三)综合得分。预算单位考核综合得分为:公务卡刷卡消费结算报销率得分×60%+公务卡消费报帐增长率得分×40%。
(四)考核排名。公务卡考核工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未按时报送相关表格者综合得分为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水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