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采砂活动,合理有序开采砂石资源,保持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7月16日对全县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法占用河道、滩涂、耕地、林地等进行违法采砂活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律停止开采。并按照“谁违法、谁拆除”的原则,于违法行为告知书送达5日内自行拆除相关设施设备、遣散人员、平整场地恢复植被和土地原状,自行关闭砂场。
二、违法采砂者不按照违法行为告知书要求,逾期未拆除机具或擅自生产未自行关闭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没收机具和违法采砂所得,责令关闭砂场。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涉砂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公民发现我县境内非法采砂行为,可向县采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 0837-6722456。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黑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