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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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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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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2.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 

  2.5  应急联动 

  3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3.2  重大事件(Ⅱ级) 

  3.3  较大事件(Ⅲ级) 

  3.4  一般事件(Ⅳ级)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件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后续医疗救治 

  4.5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4.7  总结评估 

  5  责任奖惩 

  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保障 

  6.1  信息系统 

  6.2  急救机构 

  6.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6.4  物资储备  

  6.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6.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6.7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6.8  其他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 

  8  附件 

  附件1:黑水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附件2:黑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报告

    附件3:黑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报告

    附件4:黑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终结报告

黑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黑府办函〔20139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确保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列》、《黑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水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医院、县中藏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妇幼保健所、乡镇卫生院)、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县卫生局根据县政府或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结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在特殊情况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各医疗机构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局应急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2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局指派医疗卫生骨干力量组建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2.3.1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急救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助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事件所致伤病员的救治。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3.3  卫生监督机构 

  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 

  县卫生局及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由卫生局在现场职务最高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3.5  应急联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各有关单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与己职能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3.1.1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及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3.1.2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1.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重大事件(Ⅱ级)  

  3.2.1  一次事件伤亡50-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2.2  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2.3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较大事件(Ⅲ级)  

  3.3.1  一次事件伤亡30-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为3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3.2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一般事件(Ⅳ级)  

  3.4.1  一次事件伤亡10-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为12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4.2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  应急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即刻成立;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县卫生局在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州卫生行政部门。 

  4.1  突发事件报告  

  各级医疗急救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县卫生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向县卫生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抢救情况。县卫生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将救治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县政府指示报告州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响应 

  县卫生局按县政府及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成立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整合全县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全力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报请县人民政府及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意,请求州卫生局提供技术、物资支持和专家队伍援助。 

  4.2.2  重大事件(Ⅱ级)响应 

  县卫生局按县政府及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成立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派遣医疗卫生应急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报请县人民政府及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意,请求州卫生局提供技术、物资支持和专家队伍援助。 

  4.2.3  较大事件(Ⅲ级)响应 

  县卫生局接到较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队伍、急救药械和设备等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将伤病员转运至指定的有条件的后方医院收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及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意,请求州卫生局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队伍援助。 

  4.2.4  一般事件(Ⅳ级)响应 

  县卫生局接到一般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全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成立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调查确认等现场处理和评估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局报告处理情况。 

  4.3  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根据县政府指示和应急处置需要及时派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指定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负责人,协助组长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后续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报到,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县卫生局局长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科学及时处理。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现场指挥机构和卫生局报告,并加强与各救援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根据卫生救援需要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卫生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医疗卫生站(),负责事发现场和抢险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注意自我保护和安全。 

  4.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伤后救轻伤”的原则开展救治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作出分类标记。检伤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简要填写伤病员基本情况,包括伤病员的伤(病)情、救治情况、注意事项等,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填报现场抢救报告(附件2)。 

  4.3.2  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4  后续医疗救治  

  一般事件(Ⅳ级)伤病员后续治疗情况应报告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或县卫生局;较大事件(Ⅲ级)伤病员后续治疗应报告州县卫生局或州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伤病员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每日向州、县卫生局或州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救治情况,州卫生局或州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汇总每日救治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及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按州政府指示报省卫生厅或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并填报医疗救治情况报告(附件3)。 

  4.5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严防大灾之后发生大疫。 

  县卫生局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填报事件终结报告(附件4),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县卫生局及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按县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向州卫生局报告终止信息。 

  4.7  总结评估  

  县卫生局在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科学总结、客观评价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上报书面评估报告。 

  5  责任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县卫生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县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和采供血机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6.2  急救机构  

  依托县人民医院和旅游沿线中心卫生院建立医疗急救网络。 

  6.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局要组建不少于60人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县卫生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应急设备、个人防护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6.4  培训和演练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做好培训和演练工作,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司乘人员、公安干警、消防和武警官兵、民兵、旅游从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员和卫生员等进行培训演练,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6.5  宣传教育  

  县卫生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县文广新局要扩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和急救知识培训。 

  6.6  物资储备  

  县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县发改局负责组织上述卫生应急物资的调运,维护市场秩序;县物价局负责稳定物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 

  6.7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县安监局或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由县公安局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8  其它保障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科技局要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军队、武警的卫生部门应地方商请,组织所属医疗卫生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参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修订、完善。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附件1:黑水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附件2:黑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报告 

    附件3:黑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报告 

    附件4:黑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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