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1万元/人)、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约13300元/人)、专项建设基金(5000元/人)、政策性长期低息贷款(人均不超过3.5万)及农户自筹(户均不超1万)构成。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二)农村危房改造。按照村民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级部门审批、验收、挂牌的程序进行实施;选址应选择安全地段,对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洪水、山洪等灾害的地段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合理进行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墙体门窗、楼板楼梯等应符合抗震设防安全最低要求;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3至18平方米之间;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主房建筑面积;资金标准按藏区新居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2万元/户(中央资金补助8500元/户、省级财政资金配套补助11500元/户)。
(三)地质灾害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每户直补给农户3万元建房补助;按每户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1万元(只能用于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点相配套的水、电、路建设和与搬迁安置点有直接关系且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微小不良地质现象处置,禁止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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