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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府办函〔2017〕149号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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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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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黑水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1

    

  

    

黑水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以来,我县高层建筑发展平稳,截止目前全县共有高层建筑2家。两家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根据州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的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州委州政府领导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要进一步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实现高层建筑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得到有效提升,全力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成立黑水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集中调度各方资源,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督查检查。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定期分析研判,切实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黑水县公安消防大队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治理范围 

  全县在建、已建高层建筑。 

  四、治理内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是否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五、治理阶段及重点措施 

  综合治理时间为20178月至20188月,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底前)。 

  1.县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详细制定针对性实施方案,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 

  2.县政府发布公告,讲清综合治理的目的意义、内容要求、方法手段。 

  3.相关单位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切实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全面排查阶段(91日至931日)。 

  开展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地毯式摸排,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制图标注,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重点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进行督促整改。 

  1.摸清高层建筑安全情况(931日前完成)。 

  按照“谁摸排、谁负责、谁录入”原则,彻底摸清高层建筑行政审批、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消防管理以及燃气管线设备等基本情况,按照排查建筑类别,对应填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表》,同步录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基础信息平台”。 

  1)对一类高层建筑的摸排,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统筹组织,组织业务骨干,逐栋查清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2)对设有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二类高层建筑,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逐栋摸排。 

  3)对没有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二类高层建筑,由县综治、民政部门发动本辖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网格力量,“定人、定时、定量”完成摸排。 

  县公安消防大队定期收集汇总高层建筑排查情况,每周四填写上报《高层建筑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适时分类抄告行业部门,提请政府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摸排的情况,建立本行业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底数清单和隐患清单,按轻重缓急,逐栋制定整改计划。 

  2.组织自查自纠(931日前完成) 

  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对照排查情况,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强化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对不放心和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部位,调派专人看守。 

  (三)全面整治阶段(101日至1220日)。 

  集中时间和精力,突出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设备、生命疏散通道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4个方面进行重点集中整治。此外,还应从强化监督执法、提升物防技防水平、建微型消防站等7个方面提升整治成效。治理期间,凡是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单位,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  

  1.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 

  1)新建工程和节能改造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住建部门依法执行现行规范标准,从严管控外保温材料,鼓励使用内保温材料,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绝不允许降低标准、弄虚作假。 

  2)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对199891日前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逐栋指导其加强消防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制定科学、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对199891日后投入使用的,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逐一列出整改时间表,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 

  3)在外墙外保温材料未达到防火性能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在建筑外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并确保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1)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由县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业主单位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予以改善。 

  2)在防止建筑火灾竖向蔓延方面,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堆放杂物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责令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并对杂物清理。 

  3)在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方面,对199891日前投入使用未设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并提请政府牵头予以增设,满足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设有消防设施的,督促其严格落实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199891日后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对消防设施损坏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修复,确保完好有效,并做好应急联动。 

  4)对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其建立可靠、快捷的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防控、协同处置能力。 

  3.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1)公安、民政等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派出所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单位,对高层建筑疏散通道、管道竖井进行清理整治;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对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确保其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拆除消防登高面、消防车通道上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设置灭火救援窗标识,明确消防车专用停车位并设置社会车辆禁停标志;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责令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能有效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责令恢复原有功能。 

  4.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将属于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应依法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其中属于超高层建筑的要督促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2住建部门应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督促物业企业服务合同明确相应消防安全责任;对既有高层建筑实施局部施工的,督促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独立防火分隔,指定专人监护。 

  3住建部门、供电、燃气单位要督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其他相关行业部门要督促本行业系统内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5.严格执法铁腕整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联合工商、质监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内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6.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相关部门要推动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高层建筑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要督促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推进居民楼院增设电瓶车充电桩。住建部门要结合此次综合治理开展燃气设备及管线的集中整治。 

  7.建强微型消防站。 

  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应督促辖区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大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8.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县政府应牵头组织完善多部门联合作战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任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形成作战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对高层建筑,尤其是超高层、含大型综合体的高层公共以及老旧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状况的摸排检查进行“六熟悉”,完善数字化灭火救援预案,优化作战编成和力量调派方案;大力开展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等专项训练,深入研究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技战术措施,大力创新灭火新技术、新战法,着力提升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能力。 

  9.加强消防宣传培训。 

  县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LED屏等媒介,采取以案说法、案例警示等方法,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逃生自救知识、普及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要求和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的方法等内容,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组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培训一遍。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在建筑显眼位置增设消防安全宣传栏,引导群众熟悉家庭火灾逃生路线、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10.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州政府部署会议要求,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1人的火灾事故,提请县级政府组织调查;亡3人以上的火灾事故,提请州级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21日至31日)。 

  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报全县综合治理情况,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并予以全面曝光。 

  (五)固化提升阶段(20181月至7月)。 

  1.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紧盯不放,落实专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2.各牵头部门认真总结,固化成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专题研究,报县委政府统筹解决;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六、相关单位职责 

  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牵头摸清全县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完善数据资源;牵头实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整治工作;组织开展超高层建筑的火灾风险评估,强化火灾形势的预警、预判;依法从严惩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把好高层建筑的消防行政许可关。 

  综治部门。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发动网格员协助做好高层建筑的摸排和火灾隐患整治,做好消防常识宣传。 

  民政部门。督促指导社区严格落实责任,协助做好高层建筑的摸排和火灾隐患整治,及本辖区高层建筑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住建部门。全力开展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整治工作;牵头实施城镇燃气安全治理,加大燃气管网设施改造,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对高层建筑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安监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三个必须”的原则,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各有关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供电单位。依法加强高层建筑电气安全检查,规范电气设施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站位,从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高度,坚决把此次综合治理抓紧抓实。各部门将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机构,组织对本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一次全面调研评估,制定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加强调度指挥。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明确细化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文物、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由县政府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此次综合治理情况将纳入各部门2017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和综治绩效考核。县协调小组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830日前报送县消防大队办公室。9月起,每月19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28日将前四阶段的工作总结、本县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县消防大队办公室,2018728日将整体工作情况报送县消防大队办公室。 

    

  附件:1.黑水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2.黑水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表; 

        4.高层建筑排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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