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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府办函〔2017〕150号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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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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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黑水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5

     


    

黑水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实行联席会议、检查督促、考核奖惩、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四条 消防工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组织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并严格督导和组织实施; 

  (四)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保障、完善社会火灾防控体系; 

  (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类消防队(站)、消防车辆、装备、设施、器材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六)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七)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办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八)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组织制定火灾高危单位(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据县(市)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者方案;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警示标志; 

  (六)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和支持其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七)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和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单位整改; 

  (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予以审批合格;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底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五)民政部门应当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六)城乡建设住房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列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产品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教育、教学、普法、职业培训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民宗部门应当加大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的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媒体加强消防宣传报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 

  (十一)建设、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确定火灾高危单位,根据社会单位申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检查中发现达到标准未申报的,及时督促其申报; 

  (四)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协助调查爆炸、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原因; 

  (五)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督促、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按季度组织、指导辖区志愿消防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 

  (四)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对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处理; 

  (五)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对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或者无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 

  (四)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组织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 

  (七)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及时整改;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制定并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定期演练,实行值班巡逻制度;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八)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九)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有人员、组织、场所和一定数量消防器材的志愿消防队;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为小区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对预案进行完善;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每季度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与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每年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责任人,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章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评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实施,考核认定结果,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表扬。对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防控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黑水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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