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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府办函〔2017〕160号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河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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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 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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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黑水县河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1

     

黑水县河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督促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及各级河(段)长切实履行职责,根据《黑水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县级河长、乡(镇)级河段长、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总河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示相关责任单位。 

  (一)工作推进缓慢,未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或敷衍塞责、推倭扯皮; 

  (三)上级督察、检查、暗访、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或举报问题经查属实; 

  (五)日常监管机制不完善、不健全;未能“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涉河问题和涉河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后果; 

  (六)其它应提示的问题。 

  第四条  被提示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落实情况反馈至县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已实行提示,未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在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约谈的。 

  第六条  县总河长负责对县级河长及单独支沟河段长进行约谈;县级河长负责对所涉河流乡(镇)级河段长进行约谈;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对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  被约谈对象应分别向县总河长、县级河长、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和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作出书面报告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有关规定问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总河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责任乡(镇)和责任单位: 

  (一)已实行问题提示并进行约谈,但未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工作推进不力、经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或交办督办事项未按要求落实的; 

  (三)在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 

  (五)其它应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拟定通报方案,报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十条  被通报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在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县总河长办公室,县总河长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需实行问责的,由县总河长办公室提出问责意见,经县总河长审定,报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约谈及通报情况纳入县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乡(镇)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提示、约谈和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总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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