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按生态经济区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推广“生态养殖+绿色种植”、“林-草-畜”和林下养殖等循环发展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三、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五、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畜禽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
本方案养殖场(小区)是指常年一次性存栏生猪50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奶牛5头以上、羊50只以上、家禽1400只以上。
六、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芦花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取水源1处,即谷汝沟取水点,从取水口起上游2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200米的陆域。
(2)建制乡镇集中饮用取水源。沙石多乡、红岩乡、双溜索乡、木苏乡、维古乡、龙坝乡、洛多乡、石碉楼乡、色尔古镇、瓦钵乡、知木林乡、晴朗乡、扎窝乡、卡龙镇、慈坝乡、麻窝乡等16个乡镇饮用水取水源16处。从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200米的陆域。
其他3个居民委员会123个村326个村民小组人畜饮水取水点,从各自相应的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200米的陆域、无地表流动水取水点周围200米区域。
2.风景名胜区
达古冰山风景名胜区、卡龙沟风景区、色尔古藏寨等核心区外延200米区域。
3.黑水河干流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毛尔盖河、小黑水河)40米范围内区域。
4、自然保护区
(1)达古冰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
(2)卡龙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
5、城镇居民区
芦花县城区(含芦花镇及彩林路居民委员会、正街居民委员会)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及周边300米范围;其他乡镇建城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300米及周边200米范围。
6.雅克夏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7.国道347线(色尔古—沙石多)山体垮塌和生态脆弱区内禁止养羊。
8.其他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上风向1000米范围内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距人口集中区500米以上);
2.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200米范围内区域;
3.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县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各乡镇、村在规划时,可划定一定区域用于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我县行政区域内高山牧场(草甸)放牧养殖,不属于禁养范围。
七、环境保护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环评要求;
(二)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禁止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治理污染,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适养区内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2001)要求,布局合理,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验收;
(四)粪便储存场所远离自然水体400米。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事关群众生产生活和城乡环境质量,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
县财政局:负责对开展禁养区划分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县环林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要及时对新建、扩建、改建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进行实地勘察,并作出环境评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办理审批手续;对已审批建场的防污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排放的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处罚力度。并按环保、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不破坏林业植被为前提,除生态公益林地外,对符合规划建设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其他林地,按规定报批。同时,及时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和未批先建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违法行为。
县农牧水务局:牵头制定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各区域最高载畜量,控制养殖总量;严格按照省、州、县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切实抓好标准化建设工作;研究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技术,将规模养殖与种植业有机结合起来。要切实搞好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猪场粪污处理的技术指导和规划工作。鼓励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畜禽产品认证。
县国土局:按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州、县政府的有关政策,对符合养殖用地规定并经环保部门审核的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用地,及时给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免收或减收有关费用。同时,加大对违法占地,未经批准抢建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规范养殖用地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养殖业污染治理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监管,建立养殖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对本乡镇辖区内申报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要派出专人实地勘察,严格把关,符合规划建场要求的给予审核上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各行政村要将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禽养殖业的有序发展。
凡不符合本方案的要求、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财政、环林、农牧水务等部门不得给予圈舍建设资金、发展资金、污染治理资金等专项补助。
(二)加大力度,广泛宣传。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办法及污染防治政策的宣传教育,要采取通告、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并自觉遵守执行。新闻媒体对划分工作要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不按本方案的要求修建的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要予以及时曝光。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县环林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非禁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适度规模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生产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重点加大对禁养区污染防治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禁止直接将养殖产生的废渣、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环林、住建、国土、农牧水务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方案的实施。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